對 “恢復”要求的理解
對 “恢復”要求的理解
沈立人
自從JJG555檢定規程在引進了“恢復”這個概念之后,實際上在衡器檢定過程中,不論是機械衡器還是電子衡器,檢定人員沒有執行過此項要求。究其原因,有以下幾個方面:一是在JJG539-97《數字指示秤》檢定規程中,沒有進行要求;二是不知恢復的機理,不知如何操作,沒有認識到恢復在試驗中的意義。所以在JJG539-2016《數字指示秤》修訂時增加了這個要求。
一、恢復的機理
1. 結構的變形
衡器是用于稱量載荷準確度的一種計量器具,在稱量過程中必然是將載荷至于其承載器上,對于電子衡器來講,還需將作用力傳遞到稱重傳感器上,這樣勢必使承載器和稱重傳感器等結構產生形變。在承受較大的載荷卸載后,結構不能及時恢復到原來的狀況,對于衡器來講,就是不能回到“零點”。而且結構的剛度越弱,恢復的時間越長。所以我們在2008年對GB/T7723-2008《固定式電子衡器》國家標準進行修訂時,對汽車衡的承載器提出了剛度的要求,并針對其變形量提出了相對應的測試方法。
2. 蠕變或滯后
在前面曾經講到,蠕變是一種“時間影響量”,而滯后又是與結構的剛度有關。
滯后:由于施加載荷的方向(加載或卸載)不同,衡器或稱重傳感器對同一載荷給出不同響應值的特性。
蠕變:固體材料在保持應力不變的條件下,應變隨時間延長而增加的現象。對于一定類型的衡器(電子秤和彈簧秤)或稱重傳感器,因長時間加載后引起的、在沒有增加載荷時存在的一個額外的形變或輸出變化的過程。或者是放置一個載荷到承載器上之后馬上讀取的稱量值,與該載荷持續保持在承載器上一段時間之后讀取的稱量值之差。
二、操作方法
在檢定規程中僅僅告訴我們“每項試驗后,在進行下一項試驗前,應允許衡器充分恢復”。一是沒有給出這個“充分恢復”的定量值;二是這個“每項試驗后,在進行下一項試驗前”是否必須。
1. 充分恢復
如何理解“充分恢復”這個概念?
如前所述,蠕變所產生的應變隨時間延長而增加的現象,在對一臺衡器(特別是大型衡器)進行加載和卸載時,由于加卸載的方法不同,所采用的標準器的不同,標準器的數量不同等因素,那么蠕變的應變量也就不同,而卸載后要使得這個應變量消失的時間也就不同。
承載器和稱重傳感器這些結構的剛度不同,也是影響“充分恢復”的一個重要因素。相對來講1/800剛度的就比1/600剛度的承載器卸載后恢復的時間就短,采用40CrNiMoA制作的稱重傳感器,就比40Cr制作的剛度要恢復時間短(這里必須注意熱處理方法的影響問題)。
2. 每一項檢測前是否必須恢復
這個問題就要看此臺衡器的結構情況,如前所述的承載器、稱重傳感器剛度都比較好,采用了比較大的標準器,而且有比較方便加卸載方法時,對于偏載試驗等項目檢定結束后,不一定需要恢復就可以進行下一項的檢定工作。而對數字指示軌道衡檢定時,由于其有非常方便的檢衡車,可以一次快捷對軌道衡進行加卸載標準器,那怕是最大秤量的載荷,所以在進行下一項試驗前,基本可以不考慮恢復時間的問題。
但是,如果沒有足夠的標準器時,不得已采用替代法對大型衡器進行檢測時,由于替代法檢測時需要的時間比較多。所以每一項檢測后,接下一項檢測前,必須允許被檢衡器有充分的恢復時間。
3. 恢復時間
由于衡器結構本身存在著不同,其剛度、強度就必然不同,這樣承載器在承受載荷后再卸去,結構變形所產生的滯后性能也必然不同,從計量性能上反映出的指標也就不同。所以,這個“恢復時間”也就不能一概而論地規定統一的指標。
建議在型式評價試驗時,原則上采用一項試驗結束后,下一項試驗開始前,恢復時間應該為上一項試驗所用時間的一半左右。
建議在進行檢定試驗時,應該視現場的檢定條件,由檢定人員與制造企業的安裝人員協商確定。
三、恢復的意義
在目前我國眾多制造企業生產的衡器產品中,許多產品的結構不一定能夠保證有足夠的剛度;在許多地方對大型衡器產品檢定過程中,也不具備方便快捷的試驗裝備。所以,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衡器由于沒有采用“充分恢復”,而出現不合格的產品。
例如,一次在進行市場調研時,正好遇到在使用單位現場檢定一臺80t的汽車衡,所采用的檢定標準器是每個重量為20kg的小砝碼,檢定人員依次按照規程檢測稱量性能,當80t的砝碼全部加載在承載器后,使用單位邀請檢定和服務人員去吃飯,我發現后馬上與服務人員商量,要求他們將全部砝碼卸載后再去。因為如果在2個小時吃完飯后,再遞減檢測幾個秤量點的稱量性能,卸載結束80t砝碼后,檢定人員如果不能讓承載器恢復足夠的時間,就有可能卸載后的汽車衡零點不能回到±0.5e范圍內,那么產品就不合格了。